一是坚持提质增效,夯实改革之基。排污许可证是实施固定污染源“一证式”管理的根本,规范核发排污许可证直接关系到行政许可的效力和执行的严肃性,对于保障生态环境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、提高排污单位环保管理水平具有重要意义。一方面,通过严格规范重新申请、延续、变更等多情形审批流程,充分利用好技术评估,推动审批流程质量审核的规范化。另一方面,依法将水、大气、土壤、固体废物、工业噪声等全部纳入排污许可管理,全面落实固定污染源“一证式”管理要求,实现排污单位全覆盖、环境管理三成分全所覆盖住、环保问题物排放出电脑监控全所覆盖住。预审的过程 严管、全三成分操作为排放允许宗合操作打之后基础上。
二是坚持制度衔接,整合监管之器。一方面,继续推动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衔接。将环境影响批准文件中大气、水、固体废物、噪声等环境管理要求依法纳入排污许可管理,排污许可证执行情况应当作为环境影响后评价的重要依据。另一方面,许可排放量承接环评中的排放量管控要求,排污许可证应当作为排污权的确认凭证,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实际排放量将与年度生态环境统计、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考核、污染源排放清单编制等工作充分衔接,以排放量衔接为主线,做好多环境制度衔接的桥梁。
三是坚持“一证式”管理,探索严管之路。一方面,延续《关于加强排污许可执法监管的指导意见》思想,将排污许可证和排污登记信息纳入执法监管数据库,加强对排污许可证记载事项的清单式执法检查,明确监管对象、制定监管方法、部署监管任务,统筹协调、部门联动,探索强化固定污染源环境管理的路径。另一方面,用好“及、全、规、准”四字诀,补短板、明方法,强化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核查,增强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的数据可用性,也为制度衔接打好基础。各地根据不同的环境管理水平因地制宜、分类施策,坚持循序渐进、久久为功,推动全面实行排污许可制,服务生态环境质量改善。